柳河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柳河历史悠久。在距今4000年前的西周时期为肃慎氏南界,经千年朝代更迭,历史沧桑,至清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建县,距今已近百年。柳河地理环境得天独厚。属长山系的龙岗山脉横亘柳河全境,构成了山地、丘陵和沟谷平原互为交错的自然地貌。多样的土壤类型为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全县林地总面积为335万亩,占幅员面积的66.69%,森林覆盖率为55,6%;耕地面积98万亩,其中旱田68万亩,水田30万亩,占幅员面积的13.5%。全县水源较为充足,水域面积9.45万亩,主要河流有一统河、三统河、窝集沟河和哈泥河,总长度250.2公里。全县平均海拔400米,属大陆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5℃,平均降水750毫米,平均日照255l小时,无霜期126——138天左右。柳河旅游资源较为丰富,距县城35公里的罗通山以其神秘的古迹传说与隽美的自然风光闻名遐迩;距县城7.5公里的三仙峡国家森林公园以其独特的长白山森林特征和气势恢弘的福兴寺庙宇吸引众多游客,身居罗通山和三仙峡,确有回归大自然之感受。